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賴廷豪
林晉賢
黃國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辰興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連盛
訴訟代理人 詹連龍
潘永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呂承翰
蘇奕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肆拾柒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記載,應更正為「肆拾柒萬壹仟肆佰零柒元」。
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捌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捌萬零柒佰捌拾柒元」。
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壹拾玖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記載,應更正為「貳拾萬零玖佰柒拾元」。
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貳萬肆仟零肆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貳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
附表1 中關於賴廷豪、黃國忠「加班費及假日工資」、「工資合計」、「勞工退休金」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1所示。
附表2-1-2 賴廷豪加班費計算表關於1.各期加班費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欄;
2.應付加班費計算,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2-1-2所 示。
附表2-3-2 黃國忠加班費計算表關於1.各期加班費計算「99/3上」中,「前二小時加班時數」、「加班二小時後加班時數」、「工作8 小時後加班費」及「101/8 下」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欄;
2.應付加班費計算欄,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2-3-2 所示。
附表5-2-1 賴廷豪應得勞工退休金計算表關於「應補加班費及假日工資」、「應領工資合計」、「應提繳勞退金數額」、「應補提繳勞退金數額」欄,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5-2-1 所示。
附表5-2-3 黃國忠應得勞工退休金計算表關於「應補加班費及假日工資」、「應領工資合計」、「應提繳勞退金數額」、「應補提繳勞退金數額」欄,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5-2-3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關於「元」以下捨去、小數點第2 位以下捨去等等計算上之誤差,致計算結果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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