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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文成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橡膠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9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
三、末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既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自應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41,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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