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蕭建屏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張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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