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原訴,14,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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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陳介峯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張安迪即張淵舜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繼政
被 告 吳凱倫
兼法定代理 范玉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張安迪因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中,而被告張安迪於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乃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裁定在上開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已於104 年5 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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