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 對 人 萬詳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萬詳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相對人萬詳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1 人股東之有限公司,其負責人趙皓閔業於民國101 年11月18日死亡,而趙皓閔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相對人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規定定其清算人,無法辦理稅捐保全,為此,爰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同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所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為1 人股東之有限公司,其董事即負責人趙皓閔業於101年11月18日死亡,相對人並經經濟部於100年11月8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現無人任為清算人,且趙皓閔之所有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無證據顯示繼承人與相對人公司經營有何關連等情,有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個人基本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則相對人核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情事,聲請人因為保全稅捐,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即屬有據。
本院審酌相對人原負責人之所有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渠等並函覆本院趙皓閔已多年未曾返家,對其生前行為無從知悉,歉難擔任清算人等語,又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亦於102年6 月20日以會總字第0000000號回函稱無會員願擔任清算人乙節;
綜合觀之,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情事較為知悉,是本院認以選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為適當。
故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