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定中
相 對 人 興旭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之公司解散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