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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蘇文美
相 對 人 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三十日以一0二年度司字第十六號裁定選任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蘇文美,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裁定聲請人為相對人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雄旗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與去世之蘇志賢即雄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雖為兄妹,但已近二十年無聯絡,且聲請人長期居住國外,對於雄旗公司之財務情形、國內法律完全不懂,此次僅短期回國探親,隨即回僑居地,實無能力擔任雄旗公司之清算人,爰聲請法院解除委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雄旗公司前為經濟部命令解散登記在案,尚未清算,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蘇志賢已於102 年4 月28日死亡,其唯一繼承人蘇丹薇為未成年人(91年生),不得選派為清算人,而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為雄旗公司選派清算人,經本院於102 年8 月30日以102 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雄旗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表明因長期居住國外,無力擔任清算人一職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入出境資訊相符,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業已表明無就任意願,則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及考量聲請人居住國外,送達文書恐耗費時日等情,認聲請人不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而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如令聲請人繼續擔任雄旗公司清算人,恐有損害雄旗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而認應解任清算人之職務,以保護雄旗公司及其股東、債權人之整體利益。
為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任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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