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6,201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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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利樑
相 對 人 宏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利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

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及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隆公司)前於民國27年3 月24日即以「宏隆商行株式會社」名義設立登記,嗣臺灣光復後於38年間變更名稱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

而相對人宏隆公司業已於102 年3 月15日遭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其公司登記,然因相對人宏隆公司之董事均已死亡,無法擔任清算人,復未見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乙節有何規定,且全體股東業已死亡,亦無法召開股東會另選清算人。

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宏隆公司董事劉陳興之子即聲請人為相對人宏隆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宏隆公司已於102 年3 月15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司登記案卷查核無誤。

又相對人宏隆公司之全體董事即劉廷興、劉祿興及劉陳興已分別於72年1 月3 日、45年3 月27日、63年3 月29日死亡,而其監事劉爆興亦已於77年9 月17日死亡,有渠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1、32、35、36頁)。

另相對人宏隆公司之章程就清算人乙節並無任何規定,亦有該公司章程附於該公司登記案卷可考。

再觀諸相對人宏隆公司登記案卷內所附該公司之40年度損益表顯示,該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劉廷興、劉福興、劉陳興、劉爆興、劉利境、劉國材及古壽等7 人,而其中劉廷興、劉陳興及劉爆興均已死亡,業如前述,另劉利境、古壽亦分別於77年10月21日、70年5 月8 日死亡,有渠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50 、159 頁);

至劉福興及劉國材則因同姓名人數過多,且遍查相對人宏隆公司登記案卷內均無渠等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份證字號而無法查得渠等年籍資料等情,亦有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2 年5 月13日桃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23頁),足見相對人宏隆公司之全體股東多已死亡或無從聯繫而難以召集股東會選定清算人乙情,確係屬實。

是以,相對人宏隆公司已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選定清算人,則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而本院就此曾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及桃園律師公會有無會計師、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清算人,然經該等公會均函覆無會員有此意願等語,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2 年5 月13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桃園律師公會102 年6 月18日桃律美字第061801號函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61、239 頁)。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宏隆公司董事劉陳興之子,現年64歲,專科畢業,且為退休之公務員,有聲請人提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及學經歷資料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8 、245 至251 頁),其學、經歷堪稱豐富,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足以擔任相對人宏隆公司之清算人;

參以本院前於102 年6 月3 日檢附本件聲請狀函詢相對人宏隆公司股東劉廷興、劉陳興、劉爆興、劉利境及古壽等人之繼承人就本件聲請選任清算人表示意見,惟渠等逾期均未為任何意見表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參見本院卷第68至112 、124 至166 、171 至237 頁)。

綜此,本件堪認選派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宏隆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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