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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蕙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和坊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和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坊公司)清算人主張和坊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
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和坊公司清算申報備查函、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21 號聲報清算人及102 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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