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
債 權 人 朱月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國忠(即債務人之股東)之繼承系統表。
二、所有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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