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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10號
債 權 人 黎澤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八號店百貨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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