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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
債 權 人 王國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文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NE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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