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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11號
債 權 人 羅仁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佰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佰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均為佰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邱麗蓉,請表明請求債務人邱麗蓉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若無,請具狀撤回對債務人邱麗蓉之聲請)四、就票號AB0000000 號支票部分,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為何?五、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票號AB0000000 、AB0000000 、AB0000000號票款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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