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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傅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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