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3902,2013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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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債 權 人 卓有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學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0 年7 月2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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