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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
債 權 人 簡東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石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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