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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
債 權 人 王宇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卓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登記及管理人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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