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債 權 人 李訓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訓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借貸期限自98年起算為10年期間,請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另請提供李訓連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