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
債 權 人 林徐金蓮
債 權 人 林洧羚
債 權 人 陳碧華
債 權 人 邱玉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對第三人吳雲鶯有何債權存在(按民法第709條之7 規定,會首應於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
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於會首代為給付後,始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則如第三人吳雲鶯已代為給付,尚難認債權人對其有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