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4826,201306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 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