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4923,2013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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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翡翠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克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爭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表明債權人為翡翠宮廷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翡翠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該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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