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1號
債 權 人 吳佩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左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為左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
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