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39號
債 權 人 林雄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艾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本件支票之發票人非張艾莉,請具狀更 正債務人。
三、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