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209,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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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債 權 人 文房學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添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管秀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分別表明正確利息利率(非票據請求者,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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