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
債 權 人 文房學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添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麗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