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663,2013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6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守晟(原名:黃守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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