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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債 權 人 馬聰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丕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 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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