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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鴻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 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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