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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雄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台幣29,904元含15年之利息12,757元,惟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算利息,請更正計息本金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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