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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3號
債 權 人 濰淂知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晶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津陽精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於聲請狀上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印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本件請求之款項如有約定清償日,請併予表明;
若無,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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