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7523,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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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債 權 人 陳昌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提供支票正反面影本供參。

三、票款利息請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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