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債 權 人 陳昌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提供支票正反面影本供參。
三、票款利息請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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