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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
債 權 人 日富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寶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於聲請狀補蓋管理委員會之印章。
三、表明聲請狀內「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正確債務人姓名。
四、表明債務人於桃園縣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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