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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42號
債 權 人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鴻慈惠堂醒獅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營業登記資料並查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之型態,暨其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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