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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
債 權 人 印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呈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三、聲請狀狀底請補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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