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03號
債 權 人 林鋒記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家誠、鴻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鴻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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