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
債 權 人 林殿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威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鑫威旺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