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送達代收人 陳亞克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禾工程行、彭武彥、馮文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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