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8852,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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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
債 權 人 楊肅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登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記載到期日均於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請表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或統一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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