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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債 權 人 戴維辰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OMEZ JAVIER JR VILLA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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