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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0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楊佳蕙(原名:楊清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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