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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
債 權 人 蕭燕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育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即債務人之父),並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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