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88號
債 權 人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明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宗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向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而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明示之約定者,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1 、第272條定有明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