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91號
債 權 人 代云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桃大建設、理成營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二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查明其正確公司全稱及現行法定代理人;
經本院民國102 年10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2 年10月17陳報,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