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4165,2013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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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65號
債 權 人 呂主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俊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經本院民國102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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