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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3號
債 權 人 蘇庭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雄、劉員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李柏雄之正確姓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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