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4469,2013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9號
債 權 人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債 務 人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月微

債 務 人 林邱毅(原名: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月微、林邱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貳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