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97號
債 權 人 MR.SANGA KANARATANADILOK
非訟代理人 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R.MONGKONCHAI AMPRACHA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請表明債權人住所地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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