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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24號
債 權 人 楊辛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秉承、鄭人豪、曹邦寧、姜智杰、陳振華
、陳鵬宇、張明哲、張逢源、黃識銘、黃仁又、陳柏豪、陳順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羅秉承之正確姓名。
二、表明債務人陳振華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債務人之母)。
三、表明債務人張明哲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債務人之父、母)。
四、提出債務人陳振華、張明哲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經查債務人陳鵬宇非債務人陳振華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撤回對債務人陳鵬宇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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