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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46號
債 權 人 奇昶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豐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請表明債權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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