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6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韋傑、陳智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陳智中之正確姓名。 二、依聲請狀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內容,債務 人陳智忠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得對債 務人陳智忠逕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或改以「如對債務人蔣韋傑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智忠負清償 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